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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纠纷

2016-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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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备案登记纠纷案号:(2016)粤0606行初1026号案情概览:对方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未收集证据或进行必要的合适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业主委员会工作及换

案由:行政备案登记纠纷
案号:(2016)粤0606行初1026号
案情概览:对方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未收集证据或进行必要的合适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业主委员会工作及换届选举等实体、程序均不合法的事项进行备案登记,未能尽合法审查义务。对方辩称涉案备案回执合法有效且备案登记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律师介入后裁判结果: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认为行政机关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是对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行政确认行为,判决对方所作出的案涉回执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依法撤销。


案由:行政纠纷
案号:(2016)粤0606行初573号
案情概览: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请求确认原告在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资格,被告对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答复。

律师介入后裁判结果: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对我方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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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纠纷
案由:行政备案登记纠纷案号:(2016)粤0606行初1026号案情概览:对方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未收集证据或进行必要的合适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业主委员会工作及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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