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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探讨

2024-07-12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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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根据此规定,如何在执行阶段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根据此规定,如何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受到众多关注,对此,2024年7月12日下午的灯湖课堂,由我所杨伍全律师为大家带来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探讨。

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五种基本情形及其法律依据

序号

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建议申请追加前,与执行法官沟通,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2、待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向法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有的法院可以直接向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递交申请书,有的可能需要向执行立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若直接向执行案件承办法官递交材料,可能只需要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若是向执行立案  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除了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外,可能还要提交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案件终本的执行裁定书、其他证件材料。

4、提交申请后,法院会进行审查,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出具是否同意追加的裁定书。

三、保障权益的其他路径

1、在起诉阶段就考虑好是否一并起诉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

2、有些法院不支持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考虑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听完杨伍全律师的解读,每位同事都觉得获益匪浅。非常感谢今天杨伍全律师的分享,我们期待通过灯湖课堂学到更多有用的知识!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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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探讨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根据此规定,如何在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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