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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路径分享

2025-06-13 2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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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下午的灯湖课堂,左间芳律师助理以“强制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路径”为主题,结合实务经验为同事们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法律实务分享。

2025年6月13日下午的灯湖课堂,左间芳律师助理以“强制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路径”为主题,结合实务经验为同事们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法律实务分享。

左助理首先剖析了强制执行中增加执行客体的核心思路,将其概括为“找物”与“加人”两大方向:

1、在“找物”层面,强调“查”与“探”的重要性:“查”需聚焦公司工商内档,从中挖掘股东身份、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权结构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对判断股东责任至关重要;“探”则要求实地查勘公司注册经营地、实际经营地等,以发现潜在财产线索。

2、在“加人”层面,明确“追”与“诉”的法律路径,“追”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而“诉”则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诉讼等方式实现权益救济。

此外,左助理详细拆解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五种法定路径:

1、针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及股东出资瑕疵的证据。

2、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资金转出初步证据。

3、追加转让瑕疵股权的原股东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需证明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执行追加仅能追究转让方责任,特定情况下另行起诉可追究转让方与受让方连带责任。

4、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提供银行流水、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账册等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针对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需证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完左间芳律师助理的解读,每位同事都觉得获益匪浅。非常感谢今天左间芳律师助理的分享,我们期待通过灯湖课堂学到更多有用的知识!

 


作者: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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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路径分享
2025年6月13日下午的灯湖课堂,左间芳律师助理以“强制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路径”为主题,结合实务经验为同事们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法律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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