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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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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下午,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赖嘉敏律师就是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话题进行了分享,与参加的律所同仁共同探讨了公司是否应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何为“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逆向公司人格否认”是与传统“正向公司人格否认”相对的概念。传统情形下,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逆向”则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需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为解决股东与公司债务复杂关系提供了新思路。
二、司法实践态度不一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存在分歧。部分法院严格遵循公司独立人格原则,谨慎适用;另一部分法院则在股东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等情况下,基于公平正义,判决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明确,逆向否认应仅限于“人格混同”这一特定情形,且需满足股东滥用行为、逃避债务目的及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等条件。三
案例分享
1、案例一:太和妇产医院案
2、案例二:张某中申请再审案
法院认定股东与一人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判决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类似案例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逆向否认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充分性。法院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人格混同及逃避债务行为,未支持逆向否认请求。
四、总结
新《公司法》未明文规定“逆向公司人格否认”,但学术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相关探索。目前,该制度适用限于人格混同情形,且需债权人充分举证。这一制度的发展仍需法律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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