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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6: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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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月周五,灯湖律所如期开讲 灯湖课堂,蒙小君律师以“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无效后的法律救济”为主题,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定,为律所同事们带来聚焦实操的专业分享,干货满满。

本次分享,蒙律师以三个案例开篇,让大家从真实争议中直观了解股权代持的效力判定逻辑。
案例一——【案情说明】
1、代持股东帮实际股东持有M公司的股权;
2、代持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500万元;
3、M公司负债1000万元,无力偿还。
问题:代持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案情说明】
1、各股东按比例向M公司借款1000万元;
2、股东将M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A法人股东;
3、A法人股东的股东为代持股东张某,未实缴500万元;
问题:各股东起诉M公司、A法人股东,代持股东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 ——【案情说明】
1、收购方收购新三板公司51%的股权;
2、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A)转让解禁200万股股份、质押未解禁300万股股份给收购方;
3、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A)为实际股东B代持100万股股份。
问题:实际控制人A为实际股东B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实际股东B能否找收购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随后,蒙律师还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关于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判断与无效后善后处理” 的权威解读,和同事们一起深入探讨并总结了代持协议的效力以及股权代持无效后的司法救济路径,让大家在面对同类风险时,有更明确的应对思路。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判定(类型化)
(一)按目标公司性质
1. 普通公司:无其他无效事由(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则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 上市公司:禁止代持,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则协议无效。
3. 金融类公司:代持协议无效,司法机关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源于监管规章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按代持人身份
1. 普通人/民企:身份不影响效力,核心看协议本身是否合法。
2. 国企:未履行审批、决议程序的,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生效。
3. 中资方代外资方: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损害方利益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相关方。
二、协议无效后的善后处理
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四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订版),兼顾多方利益,不否定投资行为效力。
【核心要点】
1. 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具备资格可显名;无资格则股权归名义股东,名义股东放弃持股的可拍卖变卖,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 变现款项:优先返还实际出资人投资款,名义股东分享权依协议约定。
3. 损益分担:增值收益按投资及经营参与度合理分配;贬值损失依名义股东过错认定赔偿责任。
4. 涉违法处理:涉嫌违法提司法建议,涉嫌犯罪移送侦查机关。
本次“灯湖课堂”以真实案例为抓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以落地指引为目标,精准覆盖了代持纠纷的核心理论争议与实务操作难点。
未来,灯湖律所持续以”灯湖课堂”为载体,定期组织案例研讨、经验分享等多元化交流活动,聚焦实务主题,搭建起高效的专业成长平台,助力团队精进业务,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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